索 引 号 | 640400001/2020-00135 | 发文时间 | 2020-06-04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政府办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已废止 |
标 题: |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固原市永久性节育手术营养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永久性节育手术营养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固原市永久性节育手术营养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久性节育手术营养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安全运行,根据《中共固原市委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固党发〔2012〕3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规定的补贴资金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对符合条件并本期落实了永久性节育手术的受术者(以下简称“受助对象”)给予一次性专项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受助对象指具有固原市本地户籍且本期落实了永久性节育手术的受术者。
第四条 补贴资金实行“财政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贴、到户到人”的管理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受助对象的资格确认,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统计分析,配合财政部门监督资金管理情况。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预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
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资金发放操作规程,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受助对象“一卡通”账号,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受助对象“一卡通”个人储蓄账户。
第六条 补贴资金按照“资格确认、封闭管理、代理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机制运行。补贴资金的管理必须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推行社会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其运行的全过程监督,举报实行核实有奖制度。
第二章 受助对象资格确认
第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受术者做好术前检查,严格执行手术操作规程,并在术后出具永久性节育手术证明。
永久性节育手术证明必须有落实永久性节育手术夫妇、施术者、施术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施术单位的印章。
施术单位对永久性节育手术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受助对象资格实行县、乡两级初核、复核确认。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每季度末20日前收集本季度本乡(镇)、街道办本期落实永久性节育手术者情况,填写《固原市本期永久性节育手术营养费补贴对象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和《固原市本期永久性节育手术营养费补贴对象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并进行初核。经核实后,将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在本人所在村(居)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于每季度末10日前报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二)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应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初核材料之日起5日内复核完毕,确认受助对象,并将审核意见、《花名册》和《汇总表》于每季度末5日前报市卫生健康部门,并送本县(区)财政部门。
(三)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全市受助对象进行汇总。于每季度末的5个工作日内将汇总《花名册》送市财政部门,划拨市级补贴资金。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九条 对本期落实永久性节育手术受术者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0元的营养费,其中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0元补贴资金,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可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予以调整。
第四章 申报拨付和发放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以节育手术例为单位按季度核发。
第十二条 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于每年9月10日前向市卫生健康部门报送下年度受助对象概算。
第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县(区)上报受助对象概算和上年度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于每年9月20日前编制下年度市级补贴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汇总编入市财政年度预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政府年度预算后,市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下达本年度市级补贴资金预算。
县(区)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由县(区)卫生健康部门编制报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汇总编入县(区)财政年度预算(草案),经县(区)人民政府审定,提交县(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政府年度预算后,县(区)财政部门下达本年度县级补贴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于每季度末的5个工作日内将《花名册》和《汇总表》提供给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花名册》和《汇总表》后5个工作日内将市级补贴资金拨入县(区)财政。
县(区)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市级补贴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财政配套补贴资金一起,通过城乡居民“一卡通”划拨到受助对象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受助对象自下季度第一个月15日起持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到县(区)指定金融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领取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县(区)财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相关信息资料分别报市财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
第十七条 上年度补贴资金结余部分,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资金额度。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罚则
第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每半年对本县(区)受助对象资格确认、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确定具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补贴资金代理发放机构,并签订代理服务协议。
第二十条 代理发放机构不按照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职责,发生截留、拖欠、抵扣补贴资金行为的,按照协议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事补贴资金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补贴资金实施范围和补贴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补贴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补贴资金管理混乱或造成补贴资金被骗领、冒领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或虚假证明的;
(五)在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办理相关手续时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制度的。
第二十二条 受助对象弄虚作假,骗领、冒领补贴资金的,由其所在乡(镇)负责追回资金,追回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补贴资金被骗领、冒领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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