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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01/2017-61791 发文时间 2017-05-09
发布机构 固原市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宣布失效
标 题: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市辖区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市辖区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市辖区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试点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月9日

  固原市市辖区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业项目的用地管理,加快推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节约集约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党办发〔20162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制度、工业用地分期登记发证制度和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试点工作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6247号)和《固原市市辖区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固政办发〔2016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工业用地管理包括工业用地项目的评审、报批、实施、竣工、达产等过程的监督管理。我市市辖区所有工业项目用地,全部纳入统一管理,市政府成立固原市市辖区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工业用地出让相关工作的决策。

  第三条  我市市辖区工业项目用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产业定位: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最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产业发展政策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市辖区各园区产业定位、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 

  (二)投资规模主要包括项目的土地投入、厂房及附属设施投入、非生产建筑投入(科研楼、综合楼及行政生活用房投入)、生产设备投入等固定资产总投资,但不包括流动资金投入。    

  (三)所有项目投资强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2〕116号)执行。 

  (四)所有项目建设容积率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2〕116号)执行。 

  (五)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非生产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确需安排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四条  凡属以下禁止性条件之一的,不予提供工业用地。 

  (一)列入国家、自治区《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 

  (二)不符合国家、自治区《限制用地项目目录》要求的项目; 

  (三)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国家落后产能淘汰范围的工业项目以及能耗评价不可行的项目;

  (四)环保、安全生产不达标的项目。 

  第五条  工业用地出让年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优先供应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三高两低(高能耗、高污染、高耗地、低产出、低水平)、不符合产业转型升级项目以及一区三园(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轻工产业园、新材料产业园、清水河工业园)以外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供地。

  (二)符合规划的物流、仓储以及投资强度低、生产周期短的工业项目用地,按20年出让年期供应(详见附表)。

  (三)固原盐化工循环经济项目、轻工产业园项目以及国家鼓励的新型产业项目,经固原市市辖区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优先安排供地,出让年期设定在2050年(详见附表)。

  第六条  工业用地出让年期的确定。根据项目的建设需要,综合考虑项目的市场前景、生产周期、投资情况、资源消耗等具体情况,由市改革工业用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定后确定出让年期。 

  第七条  生物医药、食品加工、服装加工、文化产品、科技开发、产品组装等产业类型,鼓励建设两层以上标准厂房,小微企业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用地,加大技改投入力度,通过减少绿地、压缩设施用地、利用地下空间、厂房加层改造等途径提高容积率,扩大生产用房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  项目审批程序。 

  投资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供项目以下资料: 

  (一)项目建设《申请书》及评估呈报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投资计划书; 

  (四)项目的平面设计方案;

  (五)项目投资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法人或自然人资信证明; 

  (七)企业投资人上两年度验资审计报告及缴税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对相关材料初审后,分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进行相关条件审核,审核结束后报领导小组批准。未获得领导小组批准的工业项目,不得纳入用地规划和土地招拍挂。

  第十条  “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投资者在参与土地招拍挂报名前必须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投资服务合同》和《土地开发承诺书》。

  《投资服务合同》、《土地开发承诺书》明确约定项目的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容积率、绿地率、投入产出、安全、环保、能源消耗、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一条  固原市市辖区工业用地出让价全部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最低价不得低于5.6万元/亩,弹性出让年期的地价按弹性年期评估。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使用权交易工作指南(第3号)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6〕32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对全市工业项目用地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投入产出等情况进行抽检、督查,包括:检查土地使用者是否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投资服务合同》、《土地投资开发承诺书》承诺义务,项目实际的总用地面积、厂房建筑面积、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绿地面积、开发建设期限、容积率和投资强度、建设进度、产业政策执行、竣工验收、产出效益、投资企业利用土地抵押取得资金、环评、消防安全等情况。

  第十三条  用地项目未如期达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应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督对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项目开工、竣工、出让金缴纳、闲置土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投产、效益等情况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工业项目用地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形成检查考核工作报告,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市人民政府,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效能目标考核。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6月9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为一年。 

  附件:1.固原市市辖区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固原市市辖区改革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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