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生成日期 | 2017-05-25 |
来源 | 固原市政府办公室 | 解读单位 | 固原市人民政府 |
标 题: | 关于对《固原市市辖区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试点实施细则》的审查说明 |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节约集约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党办发〔2016〕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对工业项目的用地管理,加快推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近日我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现就《细则》审查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细则》的必要性
2017年年初,自治区刘可为副主席在2017年全区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快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试点工作,要勇于担当,大胆探索,争取试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发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制度、工业用地分期登记发证制度和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试点工作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6〕247号),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固原市市辖区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固政办发〔2016〕76号)。固原市市辖区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试点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加快固原市招商引资步伐,减轻工业企业资金负担问题,为固原市辖区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奠定基础。
二、制定《细则》的依据
依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制度工业用地分期登记发证制度和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试点工作调研的通知》、《关于扎实推进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关于固原市辖区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市辖区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主体部分共16条: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依据;
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
第三至七条明确了工业用地出让条件:1、三高两低(高能耗、高污染、高耗地、低产出、低水平)、不符合产业转型升级项目以及“一区三园(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轻工产业园、新材料产业园、清水河工业园)”以外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供地,优先供应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存量国有建设用地。2、符合规划的物流、仓储以及投资强度低、生产周期短的工业项目用地,按20年出让年期供应。3、固原盐化工循环经济项目、轻工产业园项目以及国家鼓励的新型产业项目,经固原市市辖区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优先安排供地,出让年期设定在20至50年;
第八至十条明确了项目审批程序;
第九至十四条明确了项目供地的后续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明确了监督考核措施;
第十六条明确了《细则》自公布后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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