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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1-09-15
来源 市政府 解读单位 固原市司法局
标 题: 文字解读: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文字解读: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市司法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5,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民办实事,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申请人在办理审批事项时,书面承诺已经符合法定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中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审批机关依据申请人的书面承诺办理审批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书面证明。

二、实施范围

实行告知承诺事项主要在市场主体准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法律服务等领域重点推行。目录清单涉及证明事项90项,其中市场主体准营类72项,社会保险类13项,不动产登记类4项,法律服务类1项。

三、实施对象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主要对象是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审批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审批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

四、实施流程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通过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在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门户网站等醒目位置进行公布。确因责任重大、情况特殊、无法开展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单位,要作出书面说明。各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信息化建设进程、事中事后核查情况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变化,对事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对拟调整的事项应报送市司法局审核。

五、监督措施

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过以下方式实施监管:一是对法定证照类等证明事项,通过电子证照库、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等大数据信息收集、对比进行核查。二是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承诺事项,各监管部门应明确核查办法,建立协助调查机制,通过采取内部核查、部门协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各部门之间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三是对于免于核查的事项,要充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方式实施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监管部门在及时通报审批部门依法终止办理或撤销行政决定的同时,应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纳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联系人:雍海霞     联系方式:2688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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