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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4-01-16
来源 固原市财政局 解读单位 固原市财政局
标 题: 文字解读:《固原市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文字解读:《固原市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

11月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会议强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扩大实施范围,强化功能作用,健全收支管理,提升资金效能。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确保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交,保障政府出资人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宁政发〔2010〕16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暂行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52号)《中共中央关于全国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结合我市实际,起草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二十七条,包括第一章总则(八),第二章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九条),第三章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交(四条),第四章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督检查(四条),第五章附则(两条)。  

主要修订部分:

一、将第一章第三条中(二)修订为: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二、将第二章第九条中(二)修订为:国有股股利、股息,按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三、将第二章第十二条修订为: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分四类执行:

第一类30%,主要包括地方金融、产能过剩、房地产开发、垄断行业以及政府限制性行业的企业。

第二类25%,主要包括资源类、投资类、交通运输、电子商务、贸易、旅游服务等一般竞争性企业。

第三类15%,主要包括先进装备制造、社会公益等领域的企业。

第四类暂缓缴纳,主要为政策性企业,包括民政福利等特殊行业以及经市国资委核准的其他企业。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将第二章第十六条中(二)修订为:国有股股利、股息,按公司章程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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