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89/2022-00010 发文时间 2022-04-20
发布机构 固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固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1

行政处罚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4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设防空地下室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或者质量标准建设人防工程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四)人防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侵占人防工程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七)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八)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九)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其他危害人防工程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按照规定佩戴中国人民防空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

行政处罚

对阻挠安装人防警报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办法》(200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6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警报通信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以及警报信号的发放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警报通信设施建设规划安装警报通信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安全距离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不得占用、堵塞通向警报通信设施的通道。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因警报通信设施所在的建筑物拆除、改建确需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的20日,向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一)阻挠安装警报通信设施的;

(二)擅自拆除警报通信设施的;

(三)占用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按照规定佩戴中国人民防空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

行政征收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

第十二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报同级“结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修建。

收取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资金全部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l_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标准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易地建设费征收数额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征收责任:行政许可部门在行政许可做出前一次性征收该项目易地建设费。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公布收费对象、方式、范围、依据、标准的;
2.未严格对有关材料审核,提出易地建设费征收数额的审核意见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征收决定。

4、收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规定,收取易地建设费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

行政征收

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征收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补偿。

拆除六级以上(含六级)人民防空工程,按同等级、同面积补建;拆除简易人民防空工程,补建同面积六级人民防空工程。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补建期限,自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之日起一年内。

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补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l_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标准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易地建设费征收数额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征收责任:行政许可部门在行政许可做出前一次性征收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公布收费对象、方式、范围、依据、标准的;
2.未严格对有关材料审核,提出人防工程拆除补偿征收数额的审核意见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征收决定。

4、收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规定,收取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

行政检查

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维护进行的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人民防空战术、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4号)

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的投资者和承租人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保护规定,保证人防工程防空效能。

(三)定期对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等制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予以处理。

1.检查责任:对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3.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

行政奖励

表彰奖励全市人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评选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评选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评选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议,做出审核决定,依法公示。

4.表彰奖励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奖励,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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