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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01/2021-00040 发文时间 2021-02-27
发布机构 固原市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经市人民政府第58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一、废止5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宣布失效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修订1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固原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 固原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 固原市人民政府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122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固原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共54件)


一、固原市农用运输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固政府令第6

二、固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固政府令第8号)

三、固原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固政府令第9号)

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关于固原市本级财政统一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办发〔2003239号)

五、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0493号)

六、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事企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办发〔2005130号)

七、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0612号)

八、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0649号)

九、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06128号)

十、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外墙建筑装饰材料使用的通知(固政办发〔200668号)

十一、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0766号)

十二、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0913号)

十三、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0914号)

十四、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的通知(固政发〔2009109号)

十五、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015号)

十六、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091号)

十七、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固政发〔2010120号)

十八、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0173号)

十九、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务网站群管理办法的通知(固政办发〔201032号)

二十、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六盘山机场净空保护规定的通知(固政发〔201126号)

二十一、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固政发〔2011121号)

二十二、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1149号)

二十三、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保障群众生活的实施意见(固政发〔201229号)

二十四、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少生快富纯女户参加统筹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2102号)

二十五、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永久性节育手术营养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2103号)

二十六、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2109号)

二十七、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新型融资性机构风险监测评估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391号)

二十八、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固政发〔201393号)

二十九、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固政办发〔201399号)

三十、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新建及既有居住小区天然气设施配套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固政办发〔201393号)

三十一、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统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3124号)

三十二、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控制价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3132号)

三十三、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3144号)

三十四、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435号)

三十五、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固政发〔2014105号)

三十六、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府性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固政发〔2014106号)

三十七、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固政发〔20159号)

三十八、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固政发〔201519号)

三十九、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调查研究工作制度 固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固原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问责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528号)

四十、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工业创新发展扶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535号)

四十一、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下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许可权限的意见的通知(固政发〔201555号)

四十二、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固政发〔201561号)

四十三、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固政发〔201567号)

四十四、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价的通知(固政发〔201568号)

四十五、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578号)

四十六、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公布固原市市辖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固政发〔201677号)

四十七、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市辖区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固政办发〔201676号)

四十八、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6105号)

四十九、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固政办发〔201682

五十、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固政发〔201743号)

五十一、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的实施意见(固政办发〔201747号)

五十二、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和信息化支撑医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固政办发〔20179号)

五十三、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市本级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实施方案的通知(固政办发〔201795号)

五十四、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固政办规发〔20185号)


附件2

固原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共13件)

一、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固政发〔201585号)

二、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城市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固政办发〔20169号)

三、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固政发〔201762号)

四、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固政办发〔201749号)

五、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市辖区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固政办发〔201764号)

六、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市本级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固政办发〔201797

七、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固政办发〔2017109号)

八、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2020年)(固政办规发〔20182号)

九、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计划的实施意见(固政办规发〔20187号)

十、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固政办发〔201822号)

十一、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固政规发〔20192号)

十二、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内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固政规发〔20201号)

十三、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政策落实促进重点服务业升级的措施的通知(固政发〔20206号)


附件3

固原市人民政府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共14件)

一、固原市殡葬管理办法(固政府令11号)

(一)将第三条殡葬管理坚持逐步实行火葬、改革土葬改为殡葬管理积极、有步骤实行火葬,改革土葬。

(二)将第十八条回民公墓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建设和管理,特殊情况可以经县(区)民政主管部门同意,委托就近的清真寺管理改为回民公墓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建设和管理。

(三)将第二十一条单人墓占地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人墓占地不得超过10平方米改为遗体墓含双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禁止骨灰盒装棺埋葬。

(四)删除第三十七条,原三十八条至五十二条变更为第三十七条至五十一条。

(五)将原第四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造坟墓的,由殡葬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修改为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单位停发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二、固原市地名管理办法(固政府令14号)

(一)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章,分别为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二)增加第二十四条史地名保护应当坚持使用为主、注重传承的原则,与地名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相结合;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历史地名的研究、保护和宣传工作

(三)增加第二十五条自治区实行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制度;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由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经专家评审并征求社会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历史地名评定标准由自治区地名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增加第二十六条  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的在用地名不得更名;因特殊情况需要更名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程序办理;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的非在用地名,其专名可以按照地域就近原则优先采用;未被采用的,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五)增加第二十七条拆除或者迁移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地名所指称的地理实体的,有关部门应当事先告知地名主管部门。

(六)原第五章变更为第六章,第六章变更为第七章;原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分别变更为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

三、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街路巷门楼牌命名编码及设置办法的通知(固政办发〔2004〕23号)

(一)增加第二第3第(2)部分门、楼(栋)、楼单元、楼层、户室等地名标志编码可采取序数编码或者量化编码(或称距离编码)进行;门地名标志采用序数编码的,应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门地名标志采用量化编码的,以街(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每3m为一个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二)删除第三第3部分从街、路、巷的端点开始,向延伸方向逐门逐户,边登记、边编码、边对照(新旧门牌编号都上表),边绘制草图、边收费、边标记(用油漆将新编门牌号标注在大门旁边);做到方位准确,图上和实地相符,号码与户名及单位不重、不错、不漏。

四、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固政发〔2010〕16号)

(一)将第十八条第一款工程竣工后应当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修改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

(二)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修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处罚款。

(三)将第二十七条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修改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固政发〔2014〕67号)

(一)将第十一条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可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由政府统一规划,引导企业参与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应修改由开发区、功能平台、产业园区、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或资金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范围,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单位可参照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供应本单位保障对象的配租方案,配租方案、分配结果报送原州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有剩余房源的,可交由住房保障部门调剂租赁给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

(二)将第二十九条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有优抚对象、六十周岁以上老人、重残一二级、患重大疾病行业规范定义的25人员的,可优先轮候分配公共租赁住房修改为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固原市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配租;具备申请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家庭),优先予以保障:(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二)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人,需要家庭安排护理人员陪同居住);(三)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四)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五)因房屋拆迁,具备住房救助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六)符合固原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先保障对象

(三)将第四十一条调整保障标准或退出住房保障的,承租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对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限;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缴租金,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修改为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包括自愿退出、主动退出和强制清退,(一)自愿退出是指符合现行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为方便其生活,另行解决住房困难,自愿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二)主动退出是指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因生活条件改善已不符合现行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主动申请退出现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行解决住房;(三)强制清退是指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因生活条件改善,已不符合现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原州区住房保障部门将采取调整租金方式处理,直到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对拒不执行处理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将第四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金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市场住房租金水平、人均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含物业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动态管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建设营运成本等因素,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核定,适时向社会公布

六、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工业企业担保贷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5〕34号)

(一)将第三条并执行年不超过2%的优惠担保费率修改并执行年不超过1%的优惠担保费率

(二)将第五条企业担保贷款基金主要围绕培育壮大能源冶金、盐化工、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四大产业,重点支持固原经济开发区内所属工业企业及各县工业龙头企业,积极支持符合产业政策、有一定科技含量、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和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中小微工业企业修改围绕培育壮大农产品精深加工、新兴产业、能源新材料三大产业,企业担保贷款基金重点支持固原经济开发区、各县(区)三大产业领域的工业龙头企业,成长型、科技型工业企业及专精特新企业,并优先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及拟入规样本企业

七、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固政发〔2015〕69号)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时,其单位负责人依法出庭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修改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二)将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修改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三)将第四条法制工作机构修改司法行政部门

(四)将第六条第一款应当委托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及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修改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增加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形:(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件;(三)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四)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当事由增加第三款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原第二款变更为第四款。

(五)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第二款修改上级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六)删除第十条至第十五条。

(七)第十六条变更为第十条,修改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一)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二)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准许后再次开庭审理时行政机关负责人仍未能出庭应诉,且无正当理由的;(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应诉的;(四)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五)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解释或者说明,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

(八)增加第十一条市、县(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党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进行评价、通报

(九)原第十七条变更为第十二条。

八、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固政发〔2016〕74号)

(一)将文件涉及的行政审批服务局修改为审批服务管理局

(二)删除第二部分第(一)中单项技术业务审核中涉及专家评审的,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组织专家并通知相关监管部门参加,监管部门必须派出人员参加

)增加第二部分第(二)2第(2实施过程中,勘验事项名称和勘验时限有新规定依据的,按新规定依据执行

(四)删除第二部分第(三)第2第(2在审核中涉及专家评审的,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填写《现场勘验及技术业务审核表》和《技术业务审核专家评审意见表》,牵头组织专家并通知相关监管部门参加

)将第三部分一段市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修改为市政府督查室

(六)增加第三部分第一段优化营商环境考核

(七)删除第四部分第(二)第1第(2和审批业务

(八)增加第四部分第(二)第3第(1和勘验资料的存档收集工作

(九)将附件1中的事项名称修改四级四同事项名称

(十)将附件1中的勘验审核单位修改机构改革后的新名称

(十一)将附件1中的勘验审核时限修改压缩后的时限

(十二)删除附件23

九、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固政办发〔2016〕110号)

(一)第七条第二项新建城市主干道路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修改为新建城市主干道路园林景观路不低于20,第七条第三项公共文化场所不低于35”修改公共文化场所不低于30

(二)删除第十五条并按照所缺绿化面积缴纳易地绿化补偿费

(三)删除二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

(四)原第四十二条至四十六条变更为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三条

十、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固政办发〔2016〕110号)

(一)删除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删除第十八条在城市绿线管理工作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原第十九条、二十条变更为第十七条、十八条。

十一、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固政办发〔2016〕110号)

(一)删除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删除十八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死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该管理部门领导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原第十七条、十九条、二十条分别变更为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

十二、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城市立体绿化激励办法的通知(固政办发〔2016〕110号)

删除第七条,原第八条、第九条变更为第七条、第八条。

十三、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禁止在高污染燃料限制区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固政发〔2017〕47号)

删除第四条第二款热力等燃煤企业已建成使用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排放标准,且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经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可适当放宽燃煤煤质要求

十四、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的通知(固政规发〔2019〕6号)

将第四条第八款优待对象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到本辖区公办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就学;因工作调动、居住地变更等,其子女需转学,按有关规定及时、优先办理学籍等相关手续修改为符合条件的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对参战退役军人、属于烈士子女和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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