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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01/2017-01152 发文时间 2017-11-28
发布机构 固原市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已废止
标 题: 固原市推进产业招商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扶持政策暂行办法(已废止)
固原市推进产业招商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扶持政策暂行办法(已废止)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局委办、直属事业单位,各群众团体,中央、区属驻固各单位,各国有企业:

现将《固原市推进产业招商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扶持政策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固原市委员会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8日

      

   固原市推进产业招商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扶持政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固原市对外开放和经济技术合作水平,搭建公开公平的公共政策平台,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支持投资者到固原投资置业,降低企业运行成本,构建以特色农业、生态友好型工业、全域旅游、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政策规定,结合固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企业投资建设,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的产业项目(不包括各类财政性投资项目,慈善性、公益性捐赠项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矿产开采项目,房地产项目,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生态政策禁止和限制的行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固原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投资建设的市外投资者。本地企业投资建设产业类实体经济项目,且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可同等享受。  

  

第二章 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对入园重点工业企业享受《固原市扶持脱贫富民产业重大项目发展的若干政策》。需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可享受租金“三免三减半”优惠,满5年可由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支持配套建设基地生产和精深加工环节所需的道路、供水、供电、节能、土地整理、节水灌溉、环境保护等设施,在积极争取兑现国家、自治区各类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由所在县(区)政府依法依规给予适当配套补助。

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金融保险、商贸物流、健康养老、高新技术、电子商务、全域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优先配套建设必需的公用公益设施,并将项目周边环境绿化、亮化、硬化、美化纳入城市规划统一配套建设;对城市规划覆盖不到的,依法依规给予实际投资50%的配套补助。

  

第三章 支持拓宽融资渠道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县政府、工业园区及所属国有企业设立和扩大产业发展基金,以股权、合作权益等出资方式,引进和培育重大产业项目。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政府性融资平台,帮助有融资需求、具备担保条件的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脱贫攻坚:

(一)依据中央、自治区《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鼓励企业在原州区、西吉县两个深度贫困县区投资扶贫产业项目,参与贫困村提升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建设,按规定可在贷款准入、利率、期限等方面享受差异化信贷支持政策。

(二)市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为积极参与脱贫攻坚的龙头企业提供担保贷款,对参与当地特色产业开发、投资经济实体,并优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人数达企业总用工人数(含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20%以上的企业,担保2000万元—5000万元的贷款,担保期限不少于3年。被担保企业应向市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提供与担保数额同等的反担保。

第十条 对引进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内,从自治区境内银行或自治区境内依法从事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法定利率范围内取得的一年期及以上贷款,可申请财政给予贷款贴息贴息年限最多不超过3年,贴息方式为先付后贴,贴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通IPO绿色通道上市。对将拟上市企业注册地和生产地迁入我市四县一区享受“IPO扶贫”政策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境内主板成功上市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在我市注册设立的国(境)外投资企业、市外大企业、大集团到固原市设立总部、地区总部及职能运营、研发、采购、营销、结算中心等,或者将上述机构注册在固原市的总部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纳税个人  

第十三条 支持发达地区在固原设立“飞地工业园”,除享受宁夏回族自治区“飞地工业园”相关优惠政策外,将自治区财政奖励“飞入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的资金全部奖给入园企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飞入地”承担,形成的产值、税收各按50%协商分成。

  

第四章 支持降低成本

  

第十四条 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一)开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贫项目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龙头企业,以及在原州区、西吉县两个深度贫困县区企业投资的农业项目优先保障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报批供地

(二)支持龙头企业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依法鼓励多种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连片租赁、承包集体土地,促进农业资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三)对符合固原产业发展规划,且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非工业项目,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可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3%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低企业物流成本。对年税收达1000万元以上、且物流成本占比超过10%的企业(不含商贸物流企业),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可给予原料、货物运输物流补贴,年补贴总额不超过物流费用总额的10%,连续补贴3年。

第十六条 实行要素价格优惠:  

  (一)新引进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列入自治区发电企业与电力户直接交易名录,电价享受自治区最优惠电价;落地工业园区的项目同时享受增量配电改革后的优惠电价

  (二)对在深度贫困村投资兴办经营实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其高峰时段用电电价与目录电价的差价部分,由项目所在县(区)政府给予补助。

  (三)鼓励引进企业节约用水,凡执行阶梯水价,用水量低于定额用水指标的部分,由项目所在地财政全额奖补。  

  )对以天然气为燃料或进行煤改气的企业(不含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冬季气价补贴政策,根据当年11月1日至来年4月30日用气量和供气企业非居民用气价格上涨比例,对涨价部分给予财政全额补贴;同时对实行天然气设备改造、实现梯级利用的企业,再给予用气价格5%的财政补贴。  

第十七条 实行富民援企稳岗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使用固原市户籍用工,对与企业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经企业所在市、县(区)人社部门认定后,投产经营一年内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工资补贴。

  (二)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带动脱贫致富,对使用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用工,经企业所在市、县(区)扶贫开发部门认定后,再给企业建档立卡户员工每人每月500元的工资补贴。

  (三)支持企业开展员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费用纳入当地培训计划,经企业所在市、县人社、扶贫部门认定后,按国家、自治区培训标准给予补贴。  

(四)支持全市各级职业技术院校根据企业用工需求积极开展定向、订单培训,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八条 全面实行市级涉企行政审批零收费制;新引进项目一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章 支持拓展市场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积极创建品牌,对经国家工商总局依法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经自治区工商局依法新认定的宁夏著名商标,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凡通过国家质监总局批准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给承载申报的主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国家有机、绿色食品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获得宁夏名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与国内外大型国家快餐企业、连锁超市、批发市场、港澳市场、电子商务企业加强合作、开拓市场,对在我市纳税的,根据其产品外销额和市场占有率,经企业所在市、县(区)商务部门认定后,前三年按缴纳地方税额的5%予以奖励。

  

第六章 支持创新发展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企业科技研发计划报科技部门审查备案,通过评审后,按企业项目研发经费预算的审核结果,先由市、县(区)财政安排项目研发经费预算总额的20%作为前期引导资金,支持企业开展以下科技创新:

(一)企业自主立项开展的新产品开发、新工艺应用、新技术研发、创新平台建设。

  (二)企业牵头建立“产学研用”联盟,并在产业领域实施成功的研发项目。

(三)企业承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大科技成果并成功转化的项目。

(四)企业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并推广执行的项目。

(五)企业自主引进先进技术,并成功产业化推广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实行人才引进和培养激励政策。

(一)鼓励企业瞄准产业发展需求引进和培育优秀人才,凡研发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认证的,凭证书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同时由市政府授予“固原市特聘专家”荣誉称号。

  (二)鼓励和支持聘用行业专业人才、知名人士开展专业招商活动,所需工作经费和薪酬由政府提供。  

第二十四条 企业引进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一次性发放安家费30万元;引进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一次性发放安家费20万元;引进取得博士学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一次性发放安家费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年缴纳各种税金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和聘用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优先解决其住房、入户、医疗、子女入学等问题。

  

第七章 优化投资服务环境

  

第二十六条 进一步优化投资服务环境。

  (一)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办理、“全程代办”和“不见面、网上办”。

  (二)全面落实项目各类评审、图审事项“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制度,涉及费用由政府承担。

(三)设立和公布企业咨询、投诉受理专线电话,对投资者咨询和反映的问题,第一时间给予答复处理。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开展以商招商、驻点招商、中介招商、代理招商

(一)对成功引进落地1亿元以上的各类产业项目的企业、商会、协会等招商中介机构,经招商、财政部门认定后,由项目受益财政按照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3‰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市、县(区)聘用专业招商或委托代办招商、派驻定点招商机构,根据工作任务和项目落地情况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第二十八条 对产业带动强、发展潜力优、投资规模大、附加值高,并列入市、县两级重大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由县(区)政府、产业园区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十九条 扶持政策的申报兑现。由企业向项目所在市、县(区)招商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招商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经同级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审定。所需经费由项目受益财政分别承担并负责兑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各县(区)政府、产业园区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固原市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办法》(固党发〔2011〕58号)及其他奖励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附件:1.土地扶持政策汇编   

2.税收扶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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